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

裁判要旨:《离婚协议书》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 , 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, 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《离婚协议书》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 , 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。 本案诉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利 , 不动产物权设立、变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, 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。


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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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9)最高法民申3379号

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刘珊珊 , 女 , 1981年x月x日出生 , 汉族 , 住北京市xx区 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福卫 , 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。
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 ,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** 。

负责人:聂华东 , 该支行行长 。

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:佳木斯市松花江医疗用品厂 , 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

法定代表人:吕春雷 , 该厂总经理 。

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:吕春雷 , 男 , 1964年11月5日出生 , 汉族 , 现住址不详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