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

【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】诉讼当事人的资格:告状必须本人亲自出面,这是指80岁以下,10岁以上健康男子 , 即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,其余老幼废疾妇女则须由壮丁家属代告 。书状格式:告状一般要求有书状,衙门设有代书人 , 若是口告,可以由衙门代书人当场写状 。但是大部分状纸还是由专门的诉师写成 。严禁诬告:《明律》严惩诬告 。诬告人要按所诬罪情的二至三等定罪,若果诬至死罪 , 所诬之人已决者,反坐以死 。未决者,杖一百 , 流三千里 , 加役三年 。词讼的陈告与接收:《大明律》规定,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 。原则上 , 民户百姓的词状应递交在基层的府州县衙门 , 军人的状词应先在百户所呈交,并进行初审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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