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六条 ,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,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(一)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同意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。
(二)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,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视为其同意转让 ,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。
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,可以是股东会决议,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。
【离婚股票财产怎样进行分配的】第十五条,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、债券、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,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 ,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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