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如下:
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,应当妥善保管,以供核查,并制作清单,随案移送 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。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 。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。
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,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。
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,应当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,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。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,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,一律上缴国库 。
【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、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给予处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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